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
原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龍章
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志強律師
被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
訴訟代理人 陳秋生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動產
抵押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公司法第16條、第59條之解釋
適用,及永懋造紙有限公司
「歷年」登記事項卡、「歷年」章程內容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
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
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錫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