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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動產抵押權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 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志強律師 被  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訴訟代理人 陳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公司法第16條、第59條之解釋用,及永懋造紙有限公司 「歷年」登記事項卡、「歷年」章程內容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 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 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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