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龍章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
上
當事人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塗銷動產
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1,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