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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動產抵押權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被上訴人被  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上當事人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,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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