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龍章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
當事人間塗銷動產
抵押權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
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
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新台幣31,200
元,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
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
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