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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動產抵押權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被上訴人被   告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新台幣31,200 元,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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