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鼎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李雪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媛、林昌勝、褚陳慶花、陳洪挨、賴
滄鎮、徐淑嫈、陳新元、王銘宗、李水木、沈正勲、朱麗香、盧
慶輝、張炳坤、廖盈傑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
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6,002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