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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雪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媛、林昌勝、褚陳慶花、陳洪挨、賴 滄鎮、徐淑嫈、陳新元、王銘宗、李水木、沈正勲、朱麗香、盧 慶輝、張炳坤、廖盈傑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,002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