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2號
上 訴 人 王建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
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,6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