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2號
上 訴 人 王建智
被
上訴人 尚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毅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
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
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
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7年8月21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裁判費新臺幣38,625元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8日送達
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
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
單在卷
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