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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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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王建智 被 上訴人 尚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21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8,625元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8日送達 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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