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
原 告 主力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錫田
被 告 鈺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明堃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請
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254,144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
應繳裁判費23,374元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以107年度
補字第5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22,874
之裁判費(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),逾期未
補正則予駁回。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
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
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
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玉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