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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合精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纈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196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,378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