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3號
原 告 王思惠
被 告 張立偉
杰翔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新凱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
7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
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其
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秀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