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3號 原   告 王思惠 被   告 張立偉       杰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新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 7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