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
原 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任安中
被 告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陳俊魁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3,37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
2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
0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(由原告之
受僱人收受),有送達回
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附
卷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