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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  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 被   告 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3,37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 2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 0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(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),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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