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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 送達代收人 陳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葵等4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7年度訴字 第1320號)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有下列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上訴人在聲明上訴書狀漏未簽名及蓋用公司大小章,請到院   補正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   新台幣(下同)1,164,1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874元,  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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