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0號
上 訴 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祐德
送達代收人 陳佩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葵等4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7年度訴字
第1320號)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有下列
上訴不合法之情形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上訴人在聲明上訴書狀漏未簽名及蓋用公司大小章,請到院
補正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
新台幣(下同)1,164,16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,874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