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2號
上 訴 人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陳佳波
被
上 訴 人 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元勛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
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,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書狀未據記載「
上訴聲
明」,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7
年7月2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
補正
上開事項,該裁定於107年7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有
送達證書1件在卷
可稽。
三、
詎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
可證,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