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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文崧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築築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昌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應再行提示而由兩造辯論,故應再開言詞辯論,以 維兩造權益,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 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