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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8號 原   告 九天藝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榮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      葉千慈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紋儷 被   告 陳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偽造文書、 侵占等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偽造文書、侵占等嫌疑,經臺灣臺中地 檢署檢察處偵查起訴,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第 954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