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8號
原 告 九天藝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振榮
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
律師
葉千慈律師
複 代理人 廖紋儷
被 告 陳詩婷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偽造文書、
侵占等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偽造文書、侵占等嫌疑,經臺灣臺中地
檢署檢察處偵查起訴,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第
954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
訴訟之
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
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