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 列事項: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如係全部不服,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72,8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070元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,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 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