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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仁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進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4月1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逾 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 費答詢表查詢、民事科答詢表等附卷可按,則上訴人上訴自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