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嘉仁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進化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銘輝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二審法
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8年4月1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
正完整之
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08
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
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
費答詢表查詢、民事科答詢表等附卷
可按,則上訴人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