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7號
上 訴 人 房淑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鳳凰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