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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房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鳳凰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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