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
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松岳
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
被 告 陳俞均
陳金松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
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陳金松與陳俞均間就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於民國一O六年
八月三日所為
贈與之
債權行為,及民國一O六年九月十五日所為
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
被告陳俞均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O六年九月十五日
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
予以塗銷,並回
復登記為被告陳金松所有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訴外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新興營造公司)曾邀訴外人
陳金鐘、被告陳金松為連帶
保證人,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
(下同)3,700萬元、3,700萬元、2,000萬元、1,200萬元,
並提供不動產為
擔保設定最高限額
抵押權3,840萬元。
惟新
興營造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,現仍積欠原告41,362,039元(
原告誤繕為41,632,039元)尚未償還。而新興營造公司提供
擔保之不動產現於本院106司執果字第36417號
強制執行,並
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完成詢價,底價42,110,000元。
嗣經調
閱新興營造公司之執行卷,現新興營造公司之併案執行
債權
人計有42人,僅就部份債權人之債權羅列計有⑴朝春工程有
限公司155.7萬元、⑵嘉一機電有限公司311,430元、⑶聯邦
商業銀行1,276,425元、⑷英汎有限公司4,542,456元、⑸黃
順興2,577,200元、⑹賓志有限公司2,691,879元,合計12,9
56,390元;加計新興營造公司於本行現欠41,362,039元,合
計54,588,429元,顯已逾新興營造公司名下資產,且尚有部
份債權因無法
閱卷而無法併予陳報。再查新興營造公司後續
工程都不
是以新興營造公司名義施工,原告無法扣到款項,
即使後續有工程款項下來,原告也只能依照債權比例取得清
償。
㈡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,被告陳金松為新興營造公司之連帶保
證人,亦為新興營造公司之股東,應深知公司營運狀況,今
新興營造公司名下資產顯無法償還所有債務,被告陳金松本
應就原告處之債務承擔責任,且被告陳金松經催告仍未依連
帶保證人責任償還債務。嗣被告陳金松竟將其名下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於106年8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而移轉登記予被告
陳俞均所有,顯係為規避對原告所應負擔之債務,而將附表
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俞均
,確有脫產致害及原告之債權之故意。是原告
爰依
民法第24
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提起
本件。
㈢聲明:⑴被告陳金松、陳俞均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
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贈與行為(即債權行為)及106年
9月15日之物權行為,應予撤銷。⑵被告陳俞均就附表所示
不動產,於106年9月15日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
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。
二、被告則辯以:
㈠被告陳金松為新興營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今因新興營造公
司所
承攬之工程,很多工程款皆未能如期撥付致財務困窘,
所以未能
按期繳付原告之本息,而原告亦已執行工程款債權
分配,雖
非單一債權人,惟是最大債權人,後續工程款下來
應可分配到一定比例之金額。另本院106司執果字第36417號
強制執行案件,民事執行處函表示,對新興營造公司名下八
筆不動產鑑價結果,金額合計為3,599萬元,原告為第一順
位設定抵押權人,亦即不動產經
拍賣成交亦能優先受償,經
拍賣後預估尚有約400~500萬元不足清償原告,原告等後續
工程款下來即可完全受償。再以內政部時價登錄網站試算被
告陳金松之不動產價值明細表:⑴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515㎡,權利範圍:全部),合計35,5
06,675元;⑵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1
7252㎡,權利範圍1/3),合計52,187,300元。綜上,新興
營造公司與被告陳金松之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億元,應尚足
以擔保欠款金額。
㈡原告以被告陳金松為新興營造公司之關係戶,擅將個人法人
戶混為一談,卻忽略被告個人戶是如期繳息之正常戶,現用
相同條件待之於被告陳金松是為不平等待遇,且公司立場雖
礙情勢不與人願,也盡力想方設法將息繳之,無任何想損害
原告債權之意。
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新興營造公司邀公司股東即被告陳金松、訴外人陳
金鐘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向原告借款3,700萬元、3,700萬元
、2,000萬元、1,200萬元,並提供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
額抵押權3,840萬元,現尚欠原告41,362,039元未清償,惟
新興營造公司提所供擔保之不動產已經本院以106司執果字
第36417號為強制執行,經鑑價結果尚不足以清償
上開債務
,且被告2人為夫妻,被告陳金松於106年8月3日以贈與為原
因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
陳俞均所有
等情,
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
登記謄本、借款憑證
暨帳卡、新興營造公司之借貸及擔保資
料、申請及放款資料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
本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8-19、49-60、67-73、89-109頁)
,且為被告所不爭,本院亦
依職權調取106司執果字第36417
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
無訛,原告此部分主張,
堪信為真。
(二)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,有脫
產致害及原告債權,請求撤銷,被告陳俞均應將如附表所示
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,則為被告否認,辯稱:
新興營造公司有後續可收之工程款,加上被告陳金松目前所
有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臺中市○○區
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價值,合計超過億元,應尚足以擔
保欠款金額
云云。
經查:
1、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
撤銷訴權,依同法第245條規定,自債
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該項法定
期
間為除斥期間,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。此項除斥期間
有無經過,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
抗辯,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
定,以為判斷之依據(最高法院85年
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
要旨參照)。原告係於107年5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,主張被
告間於106年8月3日所為贈與行為,及於106年9月15日所為
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,請求予以撤銷(見本院卷第1頁之
收件日期戳章),依此,顯然尚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行使
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1年法定除斥期間,於法
自無不合。
2、按
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
聲請法
院撤銷之;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,
得並聲請命
受益人或轉得人
回復原狀,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
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,債務人新興營造公司因無法清償
其債務,已經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公司所有財產為強制執
行,其中新興營造公司原所供擔保原告債權之不動產,經鑑
價結果顯不足以供清償等情,業如前述;而被告陳金松前陸
續向原告借貸850萬元、300萬元、400萬元、470萬元,截至
原告於107年7月向本院具狀時,尚有合計13,134,494元之債
務未為清償,且被告陳金松另為訴外人陳金群借貸585萬元
之連帶保證人,此有原告提出之個人借款資料、擔保品鑑價
申請暨批覆書、土地謄本等影本附卷
可參(見本院卷第61
-66、74-85頁),足見被告陳金松除為新興營造公司保證本
件債務外,其另有高達上千萬之債務並未清償;況依
前揭資
料所示,被告陳金松所有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地
號土地已經設定480萬元及4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
前開被告陳金松個人借貸,而被告就其所辯稱被告陳金松與
新興營造公司尚有合計逾億元之資產,復未能提出具體事證
證明之,是否屬實,亦值存疑。準此,被告陳金松於106年8
月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陳俞均後,實
難
認其
資力足以清償對原告所負之保證債務,
顯有致原告之債
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情形,
揆諸前說明,上開被告間所
為之贈與無償行為,自害及原告之債權,原告訴請撤銷,並
請求被告陳俞均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應屬
有據。
(三)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訴請撤銷被
告陳金松與陳俞均間,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
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請求被告陳俞均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
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之攻擊、
防禦方法,
核與判決
結果不生影響,毋庸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泰能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所有權人:陳俞均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土地坐落 │地目│面積 │權利範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 │ │1174㎡ │1308/176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 │ │71.11㎡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│ │184.41㎡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│ │107.64㎡│1/3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建號│基地坐落/ │建築式樣│建物面積(㎡) │權利範圍│
│ │ │建物門牌 │主要建築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材料及房│樓層面積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 │屋層數 │合計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用途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499 │臺中市大肚│ │一層: │ │1/2 │
○ ○ ○區○○段 │ │190.5㎡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249、1252│ │騎樓: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地號/臺中 │ │33.32㎡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市大肚區沙│ │合計: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田路一段 │ │223.82㎡│ │ │
│ │ │426之7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