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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 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   告 陳俞均       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陳金松與陳俞均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民國一O六年 八月三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,及民國一O六年九月十五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 被告陳俞均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O六年九月十五日 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 復登記為被告陳金松所有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㈠訴外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新興營造公司)曾邀訴外人 陳金鐘、被告陳金松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(下同)3,700萬元、3,700萬元、2,000萬元、1,200萬元, 並提供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,840萬元。新 興營造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,現仍積欠原告41,362,039元( 原告誤繕為41,632,039元)尚未償還。而新興營造公司提供 擔保之不動產現於本院106司執果字第36417號強制執行,並 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完成詢價,底價42,110,000元。經調 閱新興營造公司之執行卷,現新興營造公司之併案執行債權 人計有42人,僅就部份債權人之債權羅列計有⑴朝春工程有 限公司155.7萬元、⑵嘉一機電有限公司311,430元、⑶聯邦 商業銀行1,276,425元、⑷英汎有限公司4,542,456元、⑸黃 順興2,577,200元、⑹賓志有限公司2,691,879元,合計12,9 56,390元;加計新興營造公司於本行現欠41,362,039元,合 計54,588,429元,顯已逾新興營造公司名下資產,且尚有部 份債權因無法閱卷而無法併予陳報。再查新興營造公司後續 工程都不是以新興營造公司名義施工,原告無法扣到款項, 即使後續有工程款項下來,原告也只能依照債權比例取得清 償。 ㈡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,被告陳金松為新興營造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,亦為新興營造公司之股東,應深知公司營運狀況,今 新興營造公司名下資產顯無法償還所有債務,被告陳金松本 應就原告處之債務承擔責任,且被告陳金松經催告仍未依連 帶保證人責任償還債務。嗣被告陳金松竟將其名下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106年8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而移轉登記予被告 陳俞均所有,顯係為規避對原告所應負擔之債務,而將附表 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俞均 ,確有脫產致害及原告之債權之故意。是原告民法第24 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。 ㈢聲明:⑴被告陳金松、陳俞均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 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贈與行為(即債權行為)及106年 9月15日之物權行為,應予撤銷。⑵被告陳俞均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,於106年9月15日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。 二、被告則辯以: ㈠被告陳金松為新興營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今因新興營造公 司所承攬之工程,很多工程款皆未能如期撥付致財務困窘, 所以未能期繳付原告之本息,而原告亦已執行工程款債權 分配,雖單一債權人,惟是最大債權人,後續工程款下來 應可分配到一定比例之金額。另本院106司執果字第36417號 強制執行案件,民事執行處函表示,對新興營造公司名下八 筆不動產鑑價結果,金額合計為3,599萬元,原告為第一順 位設定抵押權人,亦即不動產經拍賣成交亦能優先受償,經 拍賣後預估尚有約400~500萬元不足清償原告,原告等後續 工程款下來即可完全受償。再以內政部時價登錄網站試算被 告陳金松之不動產價值明細表:⑴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515㎡,權利範圍:全部),合計35,5 06,675元;⑵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1 7252㎡,權利範圍1/3),合計52,187,300元。綜上,新興 營造公司與被告陳金松之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億元,應尚足 以擔保欠款金額。 ㈡原告以被告陳金松為新興營造公司之關係戶,擅將個人法人 戶混為一談,卻忽略被告個人戶是如期繳息之正常戶,現用 相同條件待之於被告陳金松是為不平等待遇,且公司立場雖 礙情勢不與人願,也盡力想方設法將息繳之,無任何想損害 原告債權之意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新興營造公司邀公司股東即被告陳金松、訴外人陳 金鐘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向原告借款3,700萬元、3,700萬元 、2,000萬元、1,200萬元,並提供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3,840萬元,現尚欠原告41,362,039元未清償,惟 新興營造公司提所供擔保之不動產已經本院以106司執果字 第36417號為強制執行,經鑑價結果尚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 ,且被告2人為夫妻,被告陳金松於106年8月3日以贈與為原 因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 陳俞均所有等情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、借款憑證帳卡、新興營造公司之借貸及擔保資 料、申請及放款資料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 本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8-19、49-60、67-73、89-109頁) ,且為被告所不爭,本院亦依職權調取106司執果字第36417 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,原告此部分主張,信為真。 (二)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,有脫 產致害及原告債權,請求撤銷,被告陳俞均應將如附表所示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,則為被告否認,辯稱: 新興營造公司有後續可收之工程款,加上被告陳金松目前所 有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臺中市○○區 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價值,合計超過億元,應尚足以擔 保欠款金額云云經查: 1、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,依同法第245條規定,自債 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該項法定期 間為除斥期間,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。此項除斥期間 有無經過,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,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 定,以為判斷之依據(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 要旨參照)。原告係於107年5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,主張被 告間於106年8月3日所為贈與行為,及於106年9月15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,請求予以撤銷(見本院卷第1頁之 收件日期戳章),依此,顯然尚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行使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1年法定除斥期間,於法自無不合。 2、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;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,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,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 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,債務人新興營造公司因無法清償 其債務,已經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公司所有財產為強制執 行,其中新興營造公司原所供擔保原告債權之不動產,經鑑 價結果顯不足以供清償等情,業如前述;而被告陳金松前陸 續向原告借貸850萬元、300萬元、400萬元、470萬元,截至 原告於107年7月向本院具狀時,尚有合計13,134,494元之債 務未為清償,且被告陳金松另為訴外人陳金群借貸585萬元 之連帶保證人,此有原告提出之個人借款資料、擔保品鑑價 申請暨批覆書、土地謄本等影本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61 -66、74-85頁),足見被告陳金松除為新興營造公司保證本 件債務外,其另有高達上千萬之債務並未清償;況依前揭資 料所示,被告陳金松所有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地 號土地已經設定480萬元及4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 前開被告陳金松個人借貸,而被告就其所辯稱被告陳金松與 新興營造公司尚有合計逾億元之資產,復未能提出具體事證 證明之,是否屬實,亦值存疑。準此,被告陳金松於106年8 月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陳俞均後,實難 認資力足以清償對原告所負之保證債務,顯有致原告之債 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情形,揆諸前說明,上開被告間所 為之贈與無償行為,自害及原告之債權,原告訴請撤銷,並 請求被告陳俞均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應屬 有據。 (三)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訴請撤銷被 告陳金松與陳俞均間,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請求被告陳俞均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、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,毋庸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所有權人:陳俞均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土地坐落 │地目│面積 │權利範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 │ │1174㎡ │1308/176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 │ │71.11㎡ │全部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│ │184.41㎡│全部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│ │107.64㎡│1/3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建號│基地坐落/ │建築式樣│建物面積(㎡) │權利範圍│ │ │ │建物門牌 │主要建築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材料及房│樓層面積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屋層數 │合計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用途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499 │臺中市大肚│ │一層: │ │1/2 │ ○ ○ ○區○○段 │ │190.5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249、1252│ │騎樓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號/臺中 │ │33.32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市大肚區沙│ │合計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田路一段 │ │223.82㎡│ │ │ │ │ │426之7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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