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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劉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邦精密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13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,3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