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
上 訴 人 劉義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邦精密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13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46,3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