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6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
被 告 台灣合連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胡錦滄
被 告 胡筱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胡筱薇經
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台灣合連電訊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合連
電訊公司)於民國104年4月16日邀被告胡錦滄、胡筱薇為連
帶
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其中(1)20
0萬元、(2)50萬元到期日均為109年4月16日,並訂立借據
暨
授信約定書等為據。
惟僅繳息至(1)107年3月15日(2)107年
4月15日,尚欠本金(1)86萬9179元(2)20萬8693元,及其利
息、違約金,經催討
迄未清償,以上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,
已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將全部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立
即全部一次清償。
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部分:
(一)被告台灣合連電訊公司及胡錦滄:對原告所主張之借款並
無意見,望能
免除利息及違約金等語,並聲明:
原告之訴
駁回。
(二)被告胡筱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
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查原告主張之
上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
本、授信契約書影本、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
(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4頁),被告台灣合連電訊公司及
胡錦滄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表明不爭執而
自認;被告胡筱薇經合法通知,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,依民事訴訟
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
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即應視
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是原告
前揭主張之事實,
堪信為真。
至被告台灣合連電訊公司及胡錦滄雖
抗辯望能免除利息及
違約金
云云,然並未陳明得免予給付之
法律依據,究不得
以此免除清償之責,其此所辯並不足採。
(二)
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
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
返還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
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
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另當事人得約定
債務人不履
行債務時,應支付違約金,
民法第474條、第478條、第23
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數人負同一
債務,明示對於
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
務,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,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,
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
給付之責任者而言(最高法院45年
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
參
照);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
數人,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且
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;又保
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
、
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民法第273條及
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
保證之
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
洵屬有據,應
予准許。
四、
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證據,
核與判
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張美眉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尚欠本金 │利息計│利率 │違約金計算
期間及利率 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算期間│(年息)%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869,179元 │自107 │2.865 │自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年3月 │ 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 │
│ │ │16日起│ │利率10%計算;其逾期超過6個月│
│ │ │至清償│ │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│
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208,693元 │自107 │2.865 │自10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年4月 │ 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 │
│ │ │16日起│ │利率10%計算;其逾期超過6個月│
│ │ │至清償│ │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│
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