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7號
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錦秀
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
律師
被 告 家和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家慶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上午11時10分
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就
系爭機器曾委託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進行鑑定,
惟鑑定報
告書中雖提及系爭機器之油壓馬達合約功率為10hp(7.5kw),
然實物功率:為7.5hp(5.5kw),認定有不符合
兩造所訂合約書
之情形。然
上揭鑑定報告書並未就系爭機器之此部分瑕疵
等情形
可否修補改善?又若能修補改善者,則應如何修補改善?以及所
需費用為何?等各項疑義提出意見,惟本院認為上揭疑義亦為本
件訴訟之重要爭點之一,是請兩造對上揭各項疑義,具狀說明有
無其他證據可提出證明,抑或
聲請本院再次委請臺灣省機械技師
公會進一步補充鑑定說明,以釐清事實,是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
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,且將書狀
繕本逕自寄送予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