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7號 原  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  告 家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就系爭機器曾委託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進行鑑定,鑑定報 告書中雖提及系爭機器之油壓馬達合約功率為10hp(7.5kw), 然實物功率:為7.5hp(5.5kw),認定有不符合兩造所訂合約書 之情形。然上揭鑑定報告書並未就系爭機器之此部分瑕疵等情形 可否修補改善?又若能修補改善者,則應如何修補改善?以及所 需費用為何?等各項疑義提出意見,惟本院認為上揭疑義亦為本 件訴訟之重要爭點之一,是請兩造對上揭各項疑義,具狀說明有 無其他證據可提出證明,抑或聲請本院再次委請臺灣省機械技師 公會進一步補充鑑定說明,以釐清事實,是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,且將書狀繕本逕自寄送予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