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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徐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072,1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388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 黃裕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李立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