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
上 訴 人 徐遠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072,18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2,388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
法 官 李立傑
法 官 張美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