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
上 訴 人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加正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
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2,65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