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9號
原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威全
被 告 鴻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思園
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7 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
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
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,該裁定於107年5
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自收受裁定後
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
查詢結果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