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
上 訴 人 太乙媒體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繼貴
被
上 訴人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
2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茲依
上訴聲明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3116元,應徵第2審
裁判費1萬3380元,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