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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上 訴 人 太乙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貴 被 上 訴人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 2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3116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3380元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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