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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上訴人 揚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揚琴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 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  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94,   000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37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 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  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 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