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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臨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寶 被 上 訴人 芙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8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。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 8170.13美元,依108年3月4日上訴時美元匯率31.09 元計算,折 合新臺幣(下同)180萬8509元(58170.13美元×31.09=000000 0元),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8378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