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
上 訴 人 臨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洪寶
被
上 訴人 芙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保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8日
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。茲依
上訴聲明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
8170.13美元,依108年3月4日上訴時美元匯率31.09 元計算,折
合新臺幣(下同)180萬8509元(58170.13美元×31.09=000000
0元),應徵第2審
裁判費2萬8378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
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