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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良邦 建材有限公司、廣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8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568, 62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,6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