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
原 告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士明
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
律師
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
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原指定「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
宣示判決」之
期日
,變更為「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2 月
21日上午11時
宣判,
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
再開辯論
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變
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