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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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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  告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被  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原指定「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」之期日 ,變更為「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2 月 21日上午11時宣判,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再開辯論 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變 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