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
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淵泉
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
被
上訴人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
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
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19號給付服務費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8萬37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