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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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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被 上訴人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19號給付服務費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8萬37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