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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  告 朱柏翰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  告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生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