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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朱柏翰 訴訟
代理人
張慶達
律師
被 告
廣達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何天生
訴訟代理人
陳淑卿律師 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準備程序
終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
不得
抗告
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
曾右喬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