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2號
原 告 陳山林
被 告 真金科技興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緒專
人
被 告 辰旺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緒專
人
上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規定,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
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逾期不繳則予駁回,此項
裁定已於107年5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
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