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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75號 上 訴 人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197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,062,4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8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