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  告 顏金珠       王皓正       王惠瑜       何素琴       宋秋冷       蕭妘庭       傅善恆       林美惠       李建銘       林彤玥       陳韋銘       陳秋燕       許佩鈴       何勇賢       黃鋊溱       楊秀宜(即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黃文遠(即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) 被   告 太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芳 訴訟代理人 田承豐 被   告 黃呂秀鳳       莊明彬       潘福田       張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秀宜、黃文遠為原告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 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承受訴訟人 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 告黃俊雄於民國109年2月2日死亡,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在卷可按,其在本件訴訟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,依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規定,本件訴訟程序應於109年2月2日當然停止 ,依前開規定,於原告黃俊雄之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。 二、查楊秀宜於109年5月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而原告 黃俊雄之全體繼承人應為楊秀宜、黃文遠,有楊秀宜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憑(見本院卷第281頁至第285頁) ,且該等繼承人均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91頁),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