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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反訴原告 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送達代收人 李舒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依反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,9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49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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