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
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勝志
送達代收人 李舒婷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反訴
訴訟標
的金額依反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,9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49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