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雋豪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 董佳政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 翁楷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3 日下午3 時 3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原為被告員工之溫力霆、林庭羽到庭,並提出 被告之該2 員工簽名之驗收單據,欲證明原告確實已完工等 情,然該單據為被告所否認,而本件原告究竟是否完工,與 原告得否請求工程款及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否請求因原告即反 訴被告未能完工委請第三人施作所產生之費用,關係重大, 然因被告經營之龍德店業已歇業,現場並無保留,無從委請 第三機關鑑定,是有通知證人溫力霆、林庭羽到庭之必要。 又證人溫力霆、林庭羽雖為原告聲請傳喚,然卷內無可供送 達之住所等資料,惟證人2 人係原任職於被告之員工,相關 個人資料(如薪資、勞、健保等)為被告所持有,爰請被告 於10日內提出證人溫力霆、林庭羽之相關資料,以供通知證 人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