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雋豪
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
律師
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
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
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3 日下午3 時
3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本件原告
聲請原為被告員工之溫力霆、林庭羽到庭,並提出
被告之該2 員工簽名之驗收單據,欲證明原告確實已完工
等
情,然該單據為被告所否認,而本件原告究竟是否完工,與
原告得否請求工程款及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否請求因原告即
反
訴被告未能完工委請
第三人施作所產生之費用,關係重大,
然因被告經營之龍德店業已歇業,現場並無保留,無從委請
第三機關鑑定,是有通知證人溫力霆、林庭羽到庭之必要。
又證人溫力霆、林庭羽雖為原告聲請傳喚,然卷內無可供送
達之
住所等資料,
惟證人2 人係原任職於被告之員工,相關
個人資料(如薪資、勞、健保等)為被告所
持有,
爰請被告
於10日內提出證人溫力霆、林庭羽之相關資料,以供通知證
人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