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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2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上 訴人 正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1日 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記載之上訴聲明,並 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,且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,上訴程式即有欠缺。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(若上訴人係就其不 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6萬2633 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0754元)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