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2號
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進
被
上 訴人 正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治平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1日
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記載之
上訴聲明,並
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,且未繳
納上訴
裁判費,
上訴程式即有欠缺。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
本件裁
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
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(若上訴人係就其不
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6萬2633
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0754元)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