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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原  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複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被   告 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本件再開辯論,表 示欲就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提出 之事實及證據等再為當及完全之辯論,本院認原告之聲請 無據,認應准許。 二、兩造若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之必要,亦請儘速向 本院具狀陳報說明(即包括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及待證事項 ,以及聲請鑑定之內容、事項及鑑定機關等),以免造成訴 訟之遲滯,致影響兩造當事人之權益。 三、兩造並請就本院所彙整如附件所示之「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 項」,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有何意見,並將繕本逕 自寄送予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