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
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家毅
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
律師
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
被 告 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
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本院具狀
聲請本件
再開辯論,表
示欲就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
期日當庭所提出
之事實及證據等再為
適當及完全之辯論,本院認原告之聲請
尚非無據,認應准許。
二、
兩造若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之必要,亦請儘速向
本院具狀陳報說明(即包括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及待證事項
,以及聲請鑑定之內容、事項及鑑定機關等),以免造成訴
訟之遲滯,致影響兩造當事人之權益。
三、兩造並請就本院所彙整如附件所示之「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
項」,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有何意見,並將
繕本逕
自寄送予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