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家毅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
第2061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7萬460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萬6843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