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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  告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  告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(參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)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7日簽訂「 臺中市○○路燈落日計畫汰換工程-第四工區(大甲、大安 、清水區)燈具安裝分包工程」(下稱系爭工程)之施工合 約書,約定由伊代為進行燈具安裝工程。系爭工程伊已依約 完工,並經被告及訴外人臺中市政府驗收完成。被告依約應 即於105年12月30日給付尾款予伊。惟被告竟以遺失物料及 市府罰款之扣款為由,分別扣留新臺幣(下同)8萬9250元 、67萬9759元(即本件請求之金額),並拒絕給付10%尾款 68萬5608元。嗣兩造就前揭尾款另訴達成和解。惟被告就前 揭以臺中市政府罰款為由而扣留之67萬9759元工程款,迄今 拒絕給付,為此提起本訴。然查,被告已對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另案向本院訴請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,現為本院107年 度重訴字第219號事件繫屬審理中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民事事件核閱無誤。上開事件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是否有違約 金債權存在,乃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, 實為本件訴訟之前提,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, 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確認違約金債權 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。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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