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
原      告 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鎔竹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建三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天慶 
訴訟代理人  徐承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      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 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(下稱另案)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避免裁判歧異,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,經本院調卷查明,是本件裁 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  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六庭    法  官 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