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
原 告 黃琮富(黃志勇)
黃大隆
被 告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海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
,而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2紙附
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且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
法 官 林世
民
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