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3號
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玉瑛
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
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
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
可證,其訴顯
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
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
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
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