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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宏泰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芊卉、林家薇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 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,2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