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號
上 訴 人 弘茂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黃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暢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3
8,52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9,61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
法 官 陳得利
法 官 王振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