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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0,4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,39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