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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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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進響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價額 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,故房屋所 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 計算在內。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,亦不得併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 參照)。經查,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為上訴範 圍,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符號A 、B、C面積共1,505平方公尺之房屋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,該訴 訟標的價額為3,234,245元(計算式:1,505x2,149=3,234,245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,6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至原判決主文第二項、第三項均係請求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,均屬附帶請求孳息,揆諸前揭說明,均不予併 計訴訟標的價額,附此說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