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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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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進響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、梁進響提起第二審上 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 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,614元 ,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等所指定之送達代收 人而生效力,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然上訴人等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。是上訴人等 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