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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   告 陳泰宇       久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吳世駒 原   告 鄭百村 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楊凱勛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3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、 第2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3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本件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,係原告陳泰宇、久洋醫療器械   有限公司(下稱久洋公司)、鄭百村等3人分別請求被告3人連   帶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(下同)634,713元、63,818元、   29,850元,即原告3人係依「各別」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   償請求權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  原告3人之各別請求分開計算,即依原告陳泰宇、久洋公司   、鄭百村等3人請求金額依序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34,713元   、63,818元、29,8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6,940元、1,000元、1,000元,合計   8,940元,而原告3人僅繳納7,930元,尚欠1,010元未繳,自   有命原告3人補繳之必要。 二、原告久洋公司在起訴狀未蓋用公司大小章,請到院補正或重   新提出已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1件。 三、請原告3人提出受損車輛行車執照、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影   本各1件,估價單金額應依零件、工資等項目分列。(此項補   正資料應同時提出1式4份,1份法院留存,其餘3份送達被告   3人) 四、請原告久洋公司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吳世駒   最新戶籍謄本1件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五、請提出被告楊凱勛、楊靖淙、廖玉萍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   件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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