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號
原 告 陳泰宇
久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
上1人
法定
代理人 吳世駒
原 告 鄭百村
上列原告3人與
被告楊凱勛等3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3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、
第2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3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本件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,係原告陳泰宇、久洋醫療器械
有限公司(下稱久洋公司)、鄭百村等3人分別請求被告3人連
帶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(下同)634,713元、63,818元、
29,850元,即原告3人係依「各別」之
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請求權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應依
原告3人之各別請求分開計算,即依原告陳泰宇、久洋公司
、鄭百村等3人請求金額依序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34,713元
、63,818元、29,8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
裁判費分別為6,940元、1,000元、1,000元,合計
8,940元,而原告3人僅繳納7,930元,尚欠1,010元未繳,自
有命原告3人補繳之必要。
二、原告久洋公司在
起訴狀未蓋用公司大小章,請到院補正或重
新提出已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1件。
三、請原告3人提出受損車輛行車執照、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影
本各1件,估價單金額應依零件、工資等項目分列。(此項補
正資料應同時提出1式4份,1份法院留存,其餘3份送達被告
3人)
四、請原告久洋公司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吳世駒
最新
戶籍謄本1件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五、請提出被告楊凱勛、楊靖淙、廖玉萍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
件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