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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528號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9 萬1,7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,83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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